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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21-03-15 瀏覽次數:0
(1)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鎮道路。
(2)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鎮道路的,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,方可按照規定占用。
經批準臨時占用城鎮道路的,不得損壞城鎮道路;占用期滿后,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,恢復城鎮道路原狀;損壞城鎮道路的,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。
該條例第33條規定:
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鎮道路的,應當持城鎮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,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,方可按照規定挖掘。